(2016)渝023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张小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张小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23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11627037W。法定代表人余湖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小瑜,男,1990年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被告张小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