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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崔红生与丁宏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红生,丁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037号申请执行人崔红生。被执行人丁宏才。本院在执行崔红生与丁宏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