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志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60号罪犯李志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份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