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XX诉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818号原告李XX,女。被告孙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与被告孙XX协商去民政局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艳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