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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立坤与沈伍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坤,沈伍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515号原告:杨立坤,农民。被告:沈伍军,农民。原告杨立坤与被告沈伍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立坤负担。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侯明亮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