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立坤与沈伍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坤,沈伍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515号原告:杨立坤,农民。被告:沈伍军,农民。原告杨立坤与被告沈伍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立坤负担。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侯明亮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