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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林希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希,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2398号原告林希,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建利(原告林希之父),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被告王平,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原告林希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芦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希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希诉称:林希与王平的女友相识,自2014年起,王平陆续从林希处借款,理由是看病、家中有事等。王平共从林希处借款12000元,并给林希出具欠条。林希多次找王平催要借款,王平拒绝偿还。林希曾报警,王平当着警察答复偿还借款,但是王平至今未偿还借款,故林希起诉要求王平偿还借款12000元。被告王平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19日,王平多次向林希借款,共计12000元。王平于2014年12月18日、19日向林希出具两张欠条,承认欠林希12000元。2015年8月8日,王平再次向林希出具一张协议,认可欠林希12000元,并承诺从2015年9月8日起,每月偿还1000元。后因王平未偿还借款,2016年3月10日,林希诉至本院,要求王平偿还借款1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林希提交的2张欠条、协议、本院的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林希与王平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林希向王平提供了借款12000元,王平未按约定期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平欠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林希要求王平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林希借款一万两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王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