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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凯畅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连云港凯畅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763号原告连云港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修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迁,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凯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凯畅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