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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昆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冯世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昆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冯世勤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昆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曾祥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世勤,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上诉人上海昆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并非侵权责任法,本案事发地点为宝山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劳动人事仲裁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