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埃森化学有限公司与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埃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吴大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永,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被告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管晓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金国,该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黄大飞,该员工。连云港埃森化学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2016)苏07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对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该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连云港埃森化学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长 姚志刚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尹鹏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立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