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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348号原告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仲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惠晓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