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聂大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聂大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5538号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范有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花,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大朋,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物业)与被告聂大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龙物业之委托代理人胡海花、刘杰,被告聂大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龙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系x小区x室业主,其物业面积67.27平方米,按约定其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88元。该业主享受合同权利却未按约定交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8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聂大朋辩称:我是涉诉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7.27平方米,认可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对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数额没有异议。我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我家的地砖和墙砖都已经松动,后来我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是装修后厨房下水道仍然经常堵塞,把我家的木地板泡坏了。小区的楼道不打扫,绿地不维护,防盗门不能正常使用。经审理查明:聂大朋系北京市顺义区x小区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67.27平方米。2011年12月30日,聂大朋与大龙物业签订x小区经济适用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大龙物业为聂大朋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收费项目包括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聂大朋现拖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未交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x小区经济适用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大龙物业与聂大朋签订的x小区经济适用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大龙物业向聂大朋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聂大朋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大龙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对于聂大朋称其地砖、墙砖松动,厨房下水道经常堵塞的抗辩意见,因这些问题并非楼房共用部位,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该部位不属于大龙物业负责提供维修服务的范围,故本院对聂大朋的主张不予采信。小区单元防盗门是为业主提供居住安全的重要保障,大龙物业应该对防盗门进行尽快地修缮,以保证业主的安全。根据庭审中聂大朋的陈述可知,大龙物业在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服务时确实存在瑕疵,故本院酌情扣减物业服务费。针对本案诉讼过程中所反映出相关物业服务问题,本院建议大龙物业加大服务意识,增强公共区域及设备的维护力度,更多赢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缴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大朋给付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管理费八百四十三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聂大朋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