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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870号原告侯某某,住平泉县。被告陈某某,住平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