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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俊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05号罪犯刘俊,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吴刑二初字第04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俊退赔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给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15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退赃退赔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达210万元,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