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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龙云与蔡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云,蔡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陈龙云,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霄县。被执行人蔡昌荣,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云与被执行人蔡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蔡昌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执行措施,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