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138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国,王爱命,张生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985号原告王振国,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王爱命,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张生彩,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国诉被告王爱命、张生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告1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将被告王爱命名下同等价值的车辆予以查封,并以张成龙名下的甘X**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王振国提供担保的甘X**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王爱命、张生彩1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将被告王爱命名下同等价值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子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