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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更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祺友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祺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1277号罪犯陈祺友,男,1964年7月6日出���,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乐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祺友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9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雅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雅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雅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刑执字第49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1年8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祺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07分。另查明,罪犯陈琪友被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在刑法执行期间尚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祺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祺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