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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7348-7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君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348-7355号原告陈君。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74649。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代理审判员  兰榕燕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观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