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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何金荣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金荣,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9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金荣,女,蒙古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法定代表人:鞠佃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何金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民终字第1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金荣申请再审称:仲裁院没有支持本人对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2014年11月中旬本人取回裁决书与送达回证,在15天的起诉期内到丰台法院立案庭咨询起诉流程及所需准备材料等,为起诉对方做准备,当时负责接待的法院窗口人员告知本人:“公司(金凯达)起诉你了,你等着法官联系你吧,等着开庭吧”。基于此答复,本人没有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直到一审开庭,本人把该情况当庭做了陈述,曹静法官讲到劳动争议的案子,双方均有做原告的权利,但并未口头提示本人有反诉的权利,但在庭审笔录中却有被告有反诉权利的记录,本人庭上已陈述了对仲裁不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不服,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判决此项。走到此案二审阶段,法官当庭回��,一审没有审的二审不受理。一审开庭结束当日,本人已到立案庭相应窗口反映此事,没有得到满意处理结果,2016年2月5日,本人去丰台法院解决该问题,一样没有满意结果。基于此,提起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两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一审判决后,何金荣未上诉,现何金荣申请再审所称之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何金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金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