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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代国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更380号罪犯代国涛,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04年7月28日,代国涛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3月12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5日止。2013年1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国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假释,加上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零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2014)宿中刑执字第07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代国涛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国涛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代国涛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国涛准予减刑九个月十二日,刑期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玲审判员  万 焱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卜云飞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