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聂某某、聂某甲与聂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聂某甲,聂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民初426号原告:聂某某,男,2002年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聂某甲,男,200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俩原告母亲),女,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聂某乙,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聂某某、聂某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聂某乙(以下简称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国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美凤、邱金娥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袁斌担任记录,并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在在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离婚,俩原告均由其法定代理人徐某某抚养,被告承诺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300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连学费也拒付,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无正当职业,仅靠做一点小买卖维持生计,实在无力承担俩原告的生活。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目前我没有钱,但是我会尽能力给小孩抚养费。综合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孩抚养费是否应按离婚协议履行?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卡3份,用于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基本情况;(二)离婚证1份,用于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某某与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离婚;(三)离婚协议书1份,用于证明俩原告由其母亲徐某某抚养,被告同意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30000元。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被告经质证: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的举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具有证据效力,并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综上认证,并结合庭审笔录,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某某与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离婚并达成书面协议书1份,规定:“大儿子聂某某,2002年出生、小儿子聂某甲,2008年出生,经协议后,俩儿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30000元(2015年的抚养费在2016年元旦前给付,之后每年在5月1日前给付)直至小孩成家为止,如小孩上大学,大学期间费用由男方承担,直至学业结束”。现原告聂某某在樟树读初二年级,聂某甲在樟树读一年级,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离婚后,被告至今未按约定给付小孩抚养费,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些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因此,本案中原告聂某某、聂某甲之母(法定代理人)徐某某与被告聂某乙就原告由徐某某抚养,由被告聂某乙支付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原告聂某某、聂某甲要求被告聂某乙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给原告聂某某、聂某甲2015年、2016年抚养费各30000元,共计币60000元;此后每年5月1日前付给原告聂某某、聂某甲当年抚养费30000元,直至成年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聂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国民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