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蒋志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杰,蒋志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287号原告陈伟杰,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志坚,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杰与被告蒋志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所应交齐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蓝惠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