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贺某甲、贺某乙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甲。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因主观恶性不大决定不批准逮捕,2015年6月26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某乙。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因主观恶性不大决定不批准逮捕,2015年6月26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正月,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下安村村委在企业、群众锣鼓演出后以村委名义收取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金晖荣泰煤业2万元,开具了加盖村委监督委员会章的收据,但未入村委账。后经村委班子成员会后商议,由时任下安村委主任被告人贺某甲决定,将5万元用于给村委班子成员购买手机,2013年4月份,由时任下安村报账员的被告人贺某乙支付手机款购买了9部手机分给村委委员使用。案发后,分得手机的村委委员将手机款退回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议,且有:1、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的供述;2、证人贺晓琪、贺志才、贺润平等人的证言;3、情况说明、迅捷手机大卖场销售票、会议记录、记账凭证、收据、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5万元集体财产购买手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酌情可从轻处罚。2016年4月25日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贺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高福明人民陪审员 冀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