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设与被告赵明、韩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赵明,韩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894号原告:李建设,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平、赵宗周,运城市盐湖区姚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男,3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婷、贾坤坤,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帅,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设与被告赵明、韩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设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21元,减半收取6460.5元,由原告李建设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