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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军凯与范天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7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凯,男,1964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范天崇,男,1956年12月28日生。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巍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一项确定:由范天崇赔偿张军凯医疗费等9074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2016年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范天崇应赔偿给张军凯的医疗费等损失9074元,由范天崇一次性赔偿给张军凯7178元(已履行),其余1896元张军凯放弃执行,不再要求范天崇赔付。该协议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巍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茶万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