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殷全保与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全保,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殷全保,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公司股东,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李波,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全保诉与被告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殷全保于2016年4月29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全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全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殷全保自行承担,退回原告殷全保受理费525元。审判员 魏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