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行赔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景禄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行赔终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景禄,住兰西县。上诉人张景禄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行赔初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景禄上诉称,兰西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城西派出所枉法办案给其造成损失共计418,750.00元,对涉案枉法办案人员追加依法处理,请求撤销原裁定书,兰西县公安局赔偿枉法办案对其造成的损失418,75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景禄因兰西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城西派出所两起公安行政管理案件,于2015年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兰西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告知书》,撤销兰西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对张景禄的起诉,明水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明行初字第5号、第14号行政判决。张景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分别作出(2015)绥中法行终字第25号、第3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法行初字第5号、第14号行政判决;撤销兰西县公安局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撤销兰西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兰公(城西)行罚决字(2014)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张景禄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次张景禄就两案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兰西县公安局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张景禄的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兰西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