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传成与刘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成,刘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759号原告马传成,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冯占领,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林,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成与被告刘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传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马传成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