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海堂与张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堂,张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1民初996号原告张海堂。电话.被告张秀平,1969年7月6日。电话.原告张海堂诉被告张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堂、被告张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3年2月份开始,被告张秀平陆续向原告借款32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3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力偿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万元,并负担诉讼费6100元、保全费2120元。被告辩称,借款情况对,数额也正确。因别人欠我们的款要不回来,致使我经营困难,我尽力想办法归还原告借款。如还不了款,我同意用我所有的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66号如园小区2号2单元1501号房产一套抵顶给原告,以顶清原告借款本息。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4月24日起,被告张秀平陆续向原告张海堂借款32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款汇到被告丈夫王素忠的账户上,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利息,未归还本金,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今张秀平借张海堂人民币320000元,期限3个月,到期还钱。过期不能还款,我张秀平愿把本人闽江道66号如园小区2号2单元1501号房产抵押过户给张海堂,以代替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张海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6)冀0121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秀平名下的座落于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66号如园小区2号2单元150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农业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并当庭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320000元,有借条及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可以证实,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予及时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秀平给付原告张海堂现金人民币320000元。驳回原告张海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被告张秀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