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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贾学兰抢劫罪2016刑申28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1刑申28号贾学兰:你因贾银波(自报)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01刑终37号刑事裁定,以贾银波没有实施抢劫,本案因贾银波借手机方式鲁莽引发误会,原审法院对可以证明贾银波无罪的三份重要证据不进行调查,导致被害人是否被抢劫、被抢劫的财物是否存在等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本案的主要证据即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互相矛盾,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即使贾银波构成抢劫也没有抢劫到财物,对受害人没有造成伤害的损害结果,应属于犯罪未遂,原审量刑过重,二审没有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14年8月4日19时50分许,原审被告人贾银波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中路45号对开路段,趁被害人谢某英边打电话边上小轿车不备之机,从副驾后座门进入被害人的小轿车,然后用箍颈、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谢某英颈上金项链一条,并致被害人谢某英下颌部位受伤。作案后,贾银波携赃逃离现场。同年11月5日,贾银波在广州市萝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英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移交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未缴赃物证明,辩认材料(原审被告人手机照片),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接报证明,通话清单,穗番公(司)鉴(伤)[2014]23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证人郭某民、谢某桃的证言,被害人谢某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贾银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贾银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正确。关于你提出贾银波没有实施抢劫,原审证据不足,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等申诉意见。经查,贾银波在原审及侦查阶段均已供认其在夜晚跟随被害人进入被害人驾驶的小汽车内,当被害人呼救时即用左手小臂围住被害人的脖子,并将手机遗留在小汽车内,此外,本案还有指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破案经过等证据均能与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贾银波抢劫被害人金项链的犯罪事实,你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且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原二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未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属于程序违法等申诉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四种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同时规定,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查,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必须开庭的情形,原二审经过阅卷,讯问贾银波,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在原二审阶段,贾银波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原二审认为其所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本案确有必要调取的证据,因此依法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你申诉认为原二审程序违法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