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安居正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新安劳动教养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安居正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安劳动教养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居正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3036。法定代表人戢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召林,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新安劳动教养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东庆丰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成贺,所长。委托代理人周金泽,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安居正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8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