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黄小丽与海南新天夫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丽,海南新天夫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0106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丽,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执行人:海南新天夫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建设三横路。法定代表人:何平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丽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天夫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依据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琼劳人仲裁字[2015]第572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0106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飞审判员张汉政审判员黄健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