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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龚琳雅与严云洋、朱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琳雅,严云洋,朱金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987号原告龚琳雅。被告严云洋。被告朱金海,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路153号万达中心写字楼2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琳雅诉被告严云洋、朱金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琳雅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琳雅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