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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洪补钱与徐红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补钱,徐红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911号原告:洪补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政新、柯銮,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补钱诉被告徐红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补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依法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洪补钱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