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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孔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5民初489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黄岩,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告孔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我和被告是同学,1998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马广旭。2007年1月24日生次子,取名马腾。婚姻存续期间,我们在原老房子基础之上接盖三间瓦屋,还欠孔德超3万元,这钱应由被告偿还。被告曾于2015年2月27日起诉与我离婚,法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我们没有和好。现我起诉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债权我保留诉权。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法律事实:1998年,原孔某与被告马某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马广旭。2007年1月24日生次子,取名马腾。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马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与原告孔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之诉不予准许。判决生效后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仍没有和好,现原告孔某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共同生活多年,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马某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判决离婚之诉不予准许后,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仍没有和好。现原告孔某起诉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原告未提出诉求,本院不宜一并审理,如有纠纷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