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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真余与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余,王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陈真余。被告:王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余诉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真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真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真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陈真余负担。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一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