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发赞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发赞,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买店,佛山市富安达车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龙田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881行初11号原告:邓发赞,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志斌,局长。委托代理人:赖展陆。委托代理人:钟立晖。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买店。所在地:英德市。经营者:陈德姚。第三人:佛山市富安达车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佛山市。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龙田电动车有限公司。所在地:佛山市。原告邓发赞诉被告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发赞,被告出庭人员廖源坚、委托代理人赖展陆、钟立晖,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买店的经营者陈德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佛山市富安达车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龙田电动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发赞诉称:2015年9月8日我到第三人英德市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卖店,购买了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使用3个多月后就不能启动,更换火花塞后又不能启动,只得拖到第三人英德市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卖店。同时,我向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反映情况,并到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工商所反映情况。第三人英德市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卖店向我保证更换新的发动机,我感觉这样处理问题很��妥,第三人英德市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卖店不写收条,不填保修卡,我反复看该车的说明书和合格证,说明书中称该车名珠豪,制造商为佛山市富安达车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002-01256。出厂合格证车名珠豪,持证公司为佛山南海龙田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XK**-022-00101,车辆型号大公主,本车属燃油原装发动机,改称为电机,执行标准GB17761-1999,两厂厂址同为佛山南海里水镇邓岗工业区。该燃油动力摩托改称为电动助力车降低价格出售,形成对市场造成违法竞争的同时,破坏市场秩序;假冒伪劣的产品质量也坑害了消费者;还导致偷逃国家税收。原告本人向城中工商所提出,本案第三人经营销售的摩托车与国家执行标准不相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庇第三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同时,也��逃国家税收。因此,请求判决:1、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工商所,责令第三人返还原告买车款项;2、第三人在报纸上向全社会公开道歉,并召回以不法手段竞争销售的假冒伪劣摩托车,维护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交准确的不法销售数据,以追缴被偷漏的国家税收;3、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庇假冒伪劣产品经营,将局长杨志斌和城中工商所的相关人员革职、开除公职;4、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卖店的经营者陈德姚、佛山市富安达车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龙田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曾购买其假冒伪劣摩托车的消费者作出每台车原价10倍的赔偿;5、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卖店的经营者陈德姚、佛山市富安达车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龙田电动车有限公司,对原告本人作出30万元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被告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一、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了职责。2016年3月1日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城中工商所口头反映:其于2015年9月8日在第三人英德市英城凯迪摩托车行购买的珠豪助力车,因发动机故障,到该车行修理,要求经营者开具停放在该车行的收据,经营者拒绝,要求答辩人工作人员协助处理。接到被答辩人反映的问题,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与被答辩人一起到第三人英德市英城凯迪摩托车行了解情况,该车行经营者向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反映,被答辩人把助力车开到该店维修,经检查发现发动机有故障,且该车发动机在保修期内,承诺为当事人免费更换新的发动机,但当时店内没有现货,要联系厂家发货过来。双方对更换助力车发动机的问题没有异议,但在修理方式上有不同意见,被答辩人要求车行开具把车停放在店内的收据留下,车行经营者说不需要把车停放在该店,要求被答辩人留���联系电话,等厂家发回发动机后联系被答辩人再开车到该店免费为其更换发动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的规定,答辩人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功。二、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反映第三人英德市英城凯迪摩托车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答辩人未进行核实事实,无职责责令第三人英德市英城凯迪摩托车行返还被答辩人的购车款项。被答辩人因第三人英德市英城凯迪摩托车行不开具车辆维修收据问题向答辩人反映,答辩人工作人员根据被答辩人反应的问题依法进行调解处理。在向答辩人反映问题及答辩人工作人员调解处理过程中,被答辩人未就助力车的质量问题向答辩人提出投诉或举报,未向答辩人提供任何书面材��,未提出要求该车行退款、赔偿的请求。被答辩人起诉第三人英德市英城凯迪摩托车行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未经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未能证实经营者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事实。答辩人在未核实事实的前提下,无职责责令第三人英德市英城凯迪摩托车行返还被答辩人的购车款项。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工作人员包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无事实依据,被答辩人诉请对答辩人工作人员革职、开除公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答辩人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经营者并不认识,未收受经营者的任何利益,不存在包庇经营者的行为,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工作人员包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被答辩人诉请对答辩人工作人员革职、开除公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中,原告要求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工商所责令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买店返还原告购车款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告与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买店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买店在报纸上向全社会公开道歉,并召回以不法手段竞争销售的假冒伪劣摩托车,维护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交准确的不法销售数据,以追缴被偷漏的国家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告就其此项事项可向相关的职能部门举报;原告要求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庇假冒伪劣产品经营,将局长杨志斌和城中工商所的相关人员革职、开除公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原告就此项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原告要求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卖店的经营者陈德姚、佛山市富安达车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龙田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曾购买其假冒伪劣摩托车的消费者作出每台车原价10倍的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告要求第三人深凯电动车行英德专卖店的经营者陈德姚、佛山市富安达车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龙田电动车有限公司,对原告本人作出30万元赔偿的惩罚性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的规定,对于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在庭审中已向原告进行了释明,但原告坚持按其诉讼要求提出诉讼主张。由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为此,依照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原告邓发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邓发赞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伟忠人民陪审员 杨艳芬人民陪审员 李秋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巫敏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