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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字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强化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化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字998号起诉人:强化娥,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2016年4月29日,本院收到强化娥的起诉状,其已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传家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强化娥曾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淮一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5年10月29日宣判。现强化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强化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