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2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唐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号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庆江,该公司职员。被告唐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小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72元,减半收取6236元,由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继荣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人民陪审员  唐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