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时某甲与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甲,时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6民初519号原告时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时某乙,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系原告父亲。原告时某甲诉被告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沛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时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女,2007年3月19日,被告与原告母亲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10元。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每月210元的抚养费早已远远不够,现诉请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时某乙辩称,抚养费要求过高,因为原告是独生子,需要养老,还需要养现在的家庭,支付不起那么高的抚养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时某甲系原告母亲陈某某与被告时某乙的婚生女,2009年3月19日,陈某某与被告时某乙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由其母亲陈某某抚养,被告时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10元至时某甲年满十八周岁。现原告年近九岁,就读于上街外国语小学二年级,原告母亲陈某某陈述原告平均每月花费1500元左右,具体包括校服一年两套200元左右,原告平时基本都是在外边吃饭,每天30元左右,平均一个月买两套衣服需花费约300元,订书、杂志、报纸一类的平均一学期订一次,一次200元左右,有××。被告时某乙认为原告花费过高,应根据实际生活需要支出,一个月花费400多元就够了。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生活消费,不能过分追求高质量的生活,但被告主张一个月花费400元亦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另查明,原告母亲陈某某没有再婚,现在其亲戚店里帮忙,工资不稳定,其自述月工资800元左右,被告时某乙系郑州市上街区运输公司在职职工,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女,月平均工资23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开庭笔录为依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被告作为父亲,应对原告多加关爱,经常探望原告,以促进原告身心健康发展,由于目前物价上涨,原告生活教育费用均有所增加,且原告母亲收入较低,独自抚养原告实属不易,被告应适当增加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及比例。原告目前尚就读于小学二年级,原告母亲应当给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但也应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及原告的实际需要支出,同时从小培养原告吃苦耐劳的精神。鉴于被告已再婚,又生育有子女,本院酌定被告在原每月支付210元的基础上增加原告抚养费29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对于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时某乙应于2016年4月起在(2009)上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抚养费290元,即被告时某乙每月向原告时某甲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时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时某乙负担(待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笔抚养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