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施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861号罪犯施猛,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7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施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施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