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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狄凯与宋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凯,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狄凯,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宋雷,男,1991年2月3日出生。狄凯与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8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狄凯于2015年8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宋雷给付10269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宋雷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宋雷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未查找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狄凯申请执行标的10269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宋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8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狄凯发现被执行人宋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