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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海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594号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致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吉振,桦甸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东,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元,余款依法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