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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与杨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杨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负责人井文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兵,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杨巧,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与被告杨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巧住所地无法直接向其送达,原告又未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一五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