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178号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南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魏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段开源路8号。法定代表人巴岩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保全费1210元,由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