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吕强与天津市洪强房屋信托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天津市洪强房屋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509号原告吕强。委托代理人杨涛,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航,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洪强房屋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鸿清。委托代理人曲专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强诉被告天津市洪强房屋信托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