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宏佳与王守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佳,王守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佳,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海昶,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东,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涛,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宏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宏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昶,被上诉人王守东之委托代理人孟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肖大明代理审判员 李 珊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辰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