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永呐与李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呐,李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7日,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李宗武(又名李路),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4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宗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业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宗武银行存款及��他收入2557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