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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执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4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鲁某某,男。关于张某某诉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查封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的土地((证号为:舞国用(2014)第2014043号,面积为12599.0㎡;(证号为:舞国用(2014)第2014042号,面积为37584.0㎡)及该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门卫室、硬化地面、绿化、围栏、未完工框架结构楼房和土地上的两排平房等)。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上的4个车间(自西向东共4个,其中二三车间为相通的U型车间)、二三车间内的炼钢用保护渣生产设备一套、车间中的5t龙门吊三个及输送设备一个(江苏中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编号为ZKJ0R2015,出厂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