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冕与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冕,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10号原告张冕,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段民选,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冕诉被告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龙安区,不在我院管辖范围之内,且该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也在龙安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原、被告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第6条约定:如有纠纷,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文审 判 员 万娅飞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晓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