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永中、罗德方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中,罗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96号上诉人罗永中,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罗德方,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罗永中、罗德方因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行立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永中、罗德方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对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土地的职权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赔偿上诉人行政赔偿金919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是因罗永中、罗德方主张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土地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罗永中、罗德方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土地一案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已裁定不予立案。现罗永中、罗德方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已无事实依据。故罗永中、罗德方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同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罗永中、罗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泰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琳 搜索“”